与政府高级人员申报利益及避免利益冲突有关的事宜的专题探讨(香港立法会资料,2008年7月)
by swordx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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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
英国 |
1. 申报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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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管架构 |
由法例规管 |
由《大臣守则》规管 |
须申报的利益/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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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资产与入息; 2) 交易; 3) 礼物; 4) 发还款项及交通费; 5) 负债; 6) 协议或业务安排; 7) 外间职位;及 8) 从单一来源提供超过5,000 美元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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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融票据及合伙关系2)财务利益(例如非公司企业及房地产);及 3)相关的非财务私人利益(例如与外间机构的联系及以往的有关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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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就家庭申报的利益/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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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及受供养子女以下方面的财务利益: 1) 资产与入息; 2) 交易; 3) 礼物; 4) 退还款项及交通费;及 5)负债。 |
包括配偶或伴侣的利益、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大臣或配偶或伴侣作为受托人或受益人的信托的利益,或与大臣有紧密联系的人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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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避免利益冲突的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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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管架构 |
由法例及行政命令规管 |
由《大臣守则》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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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议期间的利益冲突 |
内阁部长不可亲自积极参与本身有财务利益的事务。 内阁部长如事前不知道在会议提出讨论的事宜与他/她有利益冲突,则纯粹向其他在席人士申报利益,继而在会议期间保持缄默,可能不足以消除有参与讨论之嫌。 最稳妥的做法是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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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所须讨论的公共事务在某方面与其私人利益有影响,大臣应向其他大臣同僚申报相关利益。该名大臣亦应完全不参与有关事务的商议工作。 若部门所商议的事情在某方面关乎大臣先前或现有的私人利益,以致确 实有利益冲突或使人认为有利益冲突,大臣需采取类似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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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
英国 |
3. 保密信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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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管架构 |
由法例规管 |
由《大臣守则》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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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安排 |
若内阁部长选择成立保密信托,则需依循详细的法律程序行事。 有保密信托协议模板,并由政府道德操守规范局发出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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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内阁办公厅通常就须依循的程序提供意见,但大臣设立的保密信托无须经内阁办公厅审查。 并无保密信托协议模板。 |
4. 英属维京群岛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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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管架构 |
并无禁止官员透过外国公司持有资产。 当内阁部长透过外国公司持有资产时,他/她须在“公开财政申报报告”内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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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无限制大臣透过设立英属维京群岛公司持有资产。 如某部门大臣透过设立英属维京群岛公司持有资产,所属的常务次官很可能会提醒他/她或会遭受涉及逃税的指控或批评。 举例而言,如有关大臣是财政部大臣,所属的常务次官会建议他/她交出该等资产,以免有利益冲突。 |
相关
【编者按】这是从香港立法会网站(立法会秘书处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下载的资料,这些专题探讨对英国、美国以及其他一些国家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和避免利益冲突的法律进行了归纳、梳理。 1. 引言 1.1&